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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干部工作细则 -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团委日常工作,加强团组织的管理,不断提高分团委的凝聚力与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基本精神,并结合本学院的特点,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我院分团委受校团委和院党总支双重领导。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外国语学院团委。
- 第一章:团委各部门工作职责
- 第四条:团委书记:1是团委的总负责人,负责学院分团委的全面工作。2及时传达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精神。3组织开展本学院的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4加强团结、督促和帮助各团支部做好本职工作。5关心团员、团干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及时给予帮助。⒍不断完善团委的自身建设,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 第五条:团委副书记:1做好团委书记的助手,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书记有事外出时,暂时代理书记工作,保证团委工作的正常进行。2组织开展本学院的组织生活,带领团总支干部做一些有意义服务性的活动。3定期召开团委例会,及时收取基层团干部对团委工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向书记汇报情况。4协助党支部开展“推优入党”工作。
- 第六条:组织部:1负责团费收缴工作,做到收缴有制度,日常有记录,年终有报告。2负责团员档案管理、团员统计、团组织关系转接、团员注册及超龄团员离团手续的办理工作。3协助书记、副书记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 4组织各团支部开展组织生活。
- 第七条:办公室:1负责管理团委的各项经费。各项活动结束后,完成报销等财务工作。2负责团组织的文书工作,包括每次团委会议的详细记录,团委工作文件的保存,团委工作的草拟,团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撰写。:
- 第八条:宣传部:1逢重大节日搞好大型宣传纪念海报和大板制作。2准确及时地向院内、院外宣传我院的活动情况。3组织宣传学院的各项比赛与评比活动。4配合院学生会,做好我院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
- 第九条:政教部:1负责学院各团支部的政治学习。2结合时事政治开展时事论坛。3组织各种理论性的研讨和培训。
- 第十条:科技部: 1负责学院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以上各部除完成上述本职工作外,也需完成上级交派的各项任务,各部互相帮助,通力合作。
- 第二章:会议制度
- 第十二条:工作例会:1时间:每月举行一次。2参加会议者: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各部部长。3主持人:团委书记(书记不在场由副书记代为主持)。4会议记录者:办公室。5会议内容:工作小结和后一阶段的工作布置。各部提出工作意见及困难,共同商议解决。
- 第十三条:日常例会:1时间:每周举行三次。2参加会议者: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各部部长。3主持人:团委副书记。
- 第十四条:考勤:团委会议考勤情况与干部干事评优挂钩。干部干事因病因事需请假者,必须向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未经组织部批准不得无故缺席。考勤由办公室负责记录,每次会议前应将出勤情况向书记,副书记汇报。
- 第十五条:团委临时会议,各部召开相关人员会议,应得到书记的批准。如有需要,经全体团委干部同意后方可让非团委干部干事列席会议。
- 第十六条:团委在学期末召开总结会议。
- 第三章:奖惩制度
- 第十七条:每学年四月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先进评选活动,评选和表彰一批团委优秀干部干事、团支部优秀干部、优秀团员。表彰团干团员应认真考察,确保质量,公平公正。
- 第十八条:团委各部干事评优根据:1.每次活动的工作表现。2.会议的考勤记录。3.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与成效性。4.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上交是否准时。
- 第十九条:团支部干部的评优根据:1.团组织生活开展质量。2.工作的积极性与成效性。3 其负责部门干事的团结情况。团委干部评优与学年末干部述职相连。
- 第二十条:团员评优根据:1.团组织生活的考勤记录。2.参加团组织生活的积极性。
- 第二十一条:例会迟到三次当缺席一次,缺席三次以上者,给予点名批评,情节严重者及不参加团委工作的干部干事,应由书记召开团委全体干部会议予以除名,以大会2/3人数通过为标准。
- 第四章:财务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任何财务支出前必须作财务预算,交书记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 第二十三条:最后结帐时所支出钱数不能超过之前所交预算总额的15%,超出部分一律由个人承担。当预算金额超过500元,结帐时支出钱数不能超过之前预算的10%。
- 第二十四条:不论支出钱数多少,最后报帐前一律上交详细的花费清单,交书记审核,签字后办公室主任将发票统一,送往报销。
- 第二十五条:报帐具体要求:
1、所开发票必须是盖有两章的正式发票。
2、发票题头一律写“东北林业大学”(必须写全称)。
3、发票内容一律写“笔、本、纸张”等办公用品类名称,其它如宣传用品、日用品、餐饮、礼品、药品、车票、电话费、矿泉水等内容的发票不予报销。
4、所开发票必须有明确的开票日期,否则不予报销。
5、发票背面必须有三人签字(书记、办公室主任、报帐人),方可报账。
6、前后连号的发票不予报销。
7、无先前预算和最后支出清单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8、过期(有效期从开票日起至本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发票不予报销。
9、单张发票金额不能超过五百元。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团委。
外国语学院团委
2007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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